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132号
原告:东营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凯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7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东营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解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