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锋,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宝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32一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闸北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东营市东营区,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胜利油田孚瑞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743号,该区域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淑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