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崇德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崇德商贸有限公司与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120号
申请人:山东崇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汝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陈学国,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瑞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崇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崇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崇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滨州中洁能热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移、抵押、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