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30民初747号
原告: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鸟马营镇正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687035284L,
法定代表人:姜世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胜、宋润芝,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东关村无极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ODMTJK2D,
法定代表人:杨文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兰铭,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与被告无极县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金胜、宋润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石花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兰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欠款1297776元,违约金389332.8元,共计168710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被告向原告采购339.7mmX9.62mmBC、244.5mmX8.94mmLC、177.8mmX9.19mmLC三种规格J55级无缝套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交付了总价值3239846元的货物,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942070元的货款,余款1297776至今未付。根据双方所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第十条约定,被告如延期支付货款,每延期一周,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1%违约金。本协议总履行金额3239846元,每周违约金32398.46元,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1年4月10日共64周,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73501.44元违约金。但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标准,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合同款的30%作为的违约金,计389332.8元。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共计支付1687108.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增加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宝石花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确实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对于原告所说的欠款金额,被告不持异议,但对于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7月17日签订《采购框架协议书》,合同编号GFG-JW-2019-Z002,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339.7mmX9.62mmBC、244.5mmX8.94mmLC、177.8mmX9.19mmLC三种规格J55级无缝套管。并约定供货方延期供货的,每延期一周,向需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需方延期支付的,每延期一周,向供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向被告交付了价值3239846元的货物,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942070元的货款,剩余1297776元未付。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无缝套管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认可尚欠原告1297776元货款未支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297776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所请求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尚欠货款的30%,但根据被告抗辩及法律规定,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及2021年4月11日后的利息等损失过分高于其自身损失,本院适当予以减少,酌定损失总计为未给付货款期间的利息(以1297776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极县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297776元及违约金(以12977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4元减半收取99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极县宝石花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无极县,上诉材料收转窗口收,电话0311-855××××1)。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拴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司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