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沧州凯鹏电气有限公司、某某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7民初257号
原告: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乌马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世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祥,河北南皮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沧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冯家口镇张汉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王鹏,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电气有限公司、***、王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垫付贷款200万元及相应垫付利息。2、判令三被告按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承担月息1分的利息,至判决履行完毕止。3、判令三被告按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支付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至判决履行完毕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一于2016年12月29日在南皮农村商业银行签署贷款200万元的《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原告于同日在该农村商业银行为被告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在被告一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原告无条件履行《担保合同》偿还被告一借款合同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上述两合同生效后农村商业银行按约定放款,但因被告一经营不善,在2017年8月31日起已经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利息,无奈原告为被告一垫付贷款利息,2018年3月23日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签署了一份《代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一代偿还200万贷款及相应利息,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连带偿还原告代还的200万本金及利息。该贷款已经由原告如期偿还了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签署的《代偿协议书》,三被告应连带偿还原告的全部代偿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为保证原告的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沧州**电气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冯家口镇张汉家村,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因此原告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书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温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