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27民初1333号
原告: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皮县吴家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霞。
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油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52元,减半收取计7226元,由沧州瑞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仁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国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