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24执恢5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孝直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24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124执恢58号,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确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24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