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孝直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24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孝直分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孝直镇孝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86352182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翠屏街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0593902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孝直分公司、廉德河、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孝直分公司、廉德河、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孝直分公司、廉德河、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孝直分公司在2018年2月4日前偿还本案剩余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孝直分公司、廉德河、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黑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申请,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42700元及利息,未执行2027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24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