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4民初763号
原告:***,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平阴伟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阴县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学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学增负担。
审判员吴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