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04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振兴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广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茂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仓,平阴伟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锦东新区宁馨园13号楼沿街自北向南3、4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焕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亮,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诉讼费用,应按撤回反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按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812元,减半收取计169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906元,由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