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北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财保61号
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街道银孚领秀城北面商铺4-S105。
法定代表人:杜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北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云溪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
被申请人: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五岭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广海。
被申请人:济南超盛钢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488号市场内东区827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德。
被申请人: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交通路52号幢1楼。
法定代表人:鄢紫娟。
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北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超盛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万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99429904132022000××××,保险金额:34万元)一份为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预交案件申请费22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北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超盛钢材物资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