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24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2022年10月11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