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24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2022年10月11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