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24执17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2022)鲁012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0124执1710号。于2022年11月15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济南锦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42.72元(含本金18390元、利息1171.72元、诉讼费130元、**利息251元、执行费200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200元外,剩余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2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