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飞,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每广(与当事人关系),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号楼1层1-2A。
法定代表人:李华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058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4元,减半收取8597元,由上诉人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建军
审判员 邓永胜
审判员 郑延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姿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