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12859T。
法定代表人:张新煜,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华,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红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62961704D。
法定代表人:吴园园,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明华、滕州红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481民初5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81民初5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将本案所涉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显错误,上诉人与**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未与其订立或履行过合同,**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应依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滕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山东省滕州市,故滕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兆军
审判员  田始峰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