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7465号之二
原告:滕州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界河镇滕州市界河镇北界河村北石山。
法定代表人:王传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超,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街道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吉,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董事长。
原告滕州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滕州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安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