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2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滕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ER2MAXQ,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南街村南首BRT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12859T,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81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四建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1364.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