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财保200号
申请人:平阴县南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生庆东,经理。
被申请人:平阴县东阿镇***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田正忠,村主任。
申请人平阴县南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阴县东阿镇***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平阴县东阿镇***民委员会在平阴县东阿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代管款项135万元;保全被申请人平阴县东阿镇***民委员会在平阴县东阿镇人民政府经管站代管款项135万元(除专项资金外),并以参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27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平阴县东阿镇***民委员会在平阴县东阿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代管款项135万元,保全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扣留被申请人平阴县东阿镇***民委员会在平阴县东阿镇人民政府经管站代管款项135万元(除专项资金外),保全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阴县南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项茂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