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24执729号
本院立案关于***申请执行于化荣、平阴县南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0124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20)鲁0124执729号。平阴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通过本院强制执行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9)鲁0124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