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平阴县丝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24民初1920号
原告: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焦广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秋军,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谷吉柱,董事长。
原告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丝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计1294元,由原告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