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执62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翠屏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508903800。
法定代表人:焦广乾,经理。
被执行人:***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东部产业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MA3C50A98Q。
法定代表人:杨庆国,经理。
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24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调解确认:被告***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下欠原告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47282.72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6136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责任保险费1301元。
因***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期履行。
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大数据办案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查明:
一、被执行人***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证券。
二、被执行人***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三、被执行人***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国有土地一宗鲁(2017)平阴县不动产权字第0002003号,被本院(2019)鲁0124执保889号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不处置上述土地,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7日轮候扣留案外人济南睿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处的租金75万元。
案外人济南睿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下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款项224300元自动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此外,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人谢良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已对申请执行人平阴县玫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应执行标的847282.72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24300元,剩余622982.72元及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董广荣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