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2执427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支付货款2756210元;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支付以2756210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天地元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上述款项,均限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6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居住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上述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因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8月19日、11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已扣划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21600.30元且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无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以(2020)鲁0112执4278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在275万元范围内山东玮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执行到位的821600.3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临港分公司亦未提供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书记员 阚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