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齐河县**建材有限公司、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2288号
申请人:齐河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米文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利,齐河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负责人:郑文举,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举,经理。
申请人齐河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齐河县**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明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解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