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顺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1249号
原告:济南顺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353630。
法定代表人:李德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菊,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34709158P。
法定代表人:郑文举。
被告:山东玮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493256337D。
法定代表人:刘长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顺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公司)与被告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元公司)、被告山东玮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德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地元公司、被告玮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天地元公司、玮竖公司支付工程款46038.02元及利息(利息以46038.0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天地元公司、玮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顺捷公司与天地元公司、玮竖公司三方于2018年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对于济南市历城区闵子骞路22号孝和韵3#公建负一层钢结构改造工程,合同约定金额465095.02元,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顺捷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完成后,依合同玮竖公司把工程款先给天地元公司,天地元公司扣除10%管理费后再给顺捷公司,截止到起诉日天地元公司陆续向顺捷公司支付工程款419057元,后不再支付,尚欠工程款46038.02元,根据《民法典》七百八十八条,玮竖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实际施工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经过顺捷公司多次催要欠付工程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天地元公司缺席,未答辩。
玮竖公司缺席,未答辩。
顺捷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1份;证据二、发票存根复印件5张。以上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顺捷公司与天地元公司、玮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顺捷公司)承包济南孝和泉韵3号公建负一层钢结构改造工程,工程内容为乙方设计经三方审核的设计图纸及清单工程量中的施工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如有变更,以实际发生的签证为准;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金额465095.02元;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付款节点:签订合同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的预付款,计93019元,钢构件进场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计186038元,施工完成并经三方验收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交付1年内无质量问题,1周内付清;2.付款方式:以上付款节点由丙方(玮竖公司)确保支付,乙方提供全额发票或节点收据给甲方(天地元公司),甲方开具金额发票或节点收据给乙方,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款额10%的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顺捷公司按约定对承包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如期竣工。顺捷公司按约定给天地元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天地元公司直接扣除10%的管理费用后,支付顺捷公司工程款377151.3元,余款46038.02元,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顺捷公司与天地元公司、玮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地元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顺捷公司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顺捷公司的经济损失。本院对顺捷公司要求天地元公司支付工程款46038.0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利息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分段计算。顺捷公司与天地元公司、玮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玮竖公司作为建设方确保支付,在收到天地元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开具支票给天地元公司,天地元公司再背书给顺捷公司,玮竖公司在合同中的身份是建设方,天地元公司为发包方,合同未约定玮竖公司对顺捷公司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顺捷公司要求玮竖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顺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038.02元;
二、限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济南顺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2783.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3254.7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济南顺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济南天地元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翠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