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顺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6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文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曰,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顺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菊,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玮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虹,执行董事。
上诉人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顺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公司)、山东玮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地元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顺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顺捷公司、玮竖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第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条款第1项可知,施工完毕并经三方验收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在本工程交付1年内,无质量问题一周内支付。本案中,顺捷公司并没有提交案涉工程交付时间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三方验收合格的证据,因此5%工程质保金也不应当支付。(二)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第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条款第2项可知,本工程的付款方式为“以上付款节点由丙方(即玮竖公司)确保支付,丙方开具支票后由甲方(即天地元公司)背书给乙方(即顺捷公司)”。而本案中,玮竖公司并没有将有关剩余尾款支付给天地元公司,因此顺捷公司要求天地元公司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和时间节点并不具备。同时也应当由玮竖公司承担相关的支付义务,而非天地元公司。
顺捷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天地元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顺捷公司与天地元公司、玮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天地元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顺捷公司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天地元公司称顺捷公司没有提交工程交付时间证据。根据了解,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工程开工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竣工时间是2018年7月30日,房地产综合验收备案证照发证时间是2019年1月3日。事实上,顺捷公司依据合同完工后多次找天地元公司出具验收单,天地元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的相关规定,天地元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天地元公司上诉请求损害了顺捷公司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应支持。综上,天地元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天地元公司的上诉请求。
玮竖公司未作答辩。
顺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天地元公司、玮竖公司支付工程款46038.02元及利息(利息以46038.0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天地元公司、玮竖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顺捷公司与天地元公司、玮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顺捷公司)承包济南孝和泉韵3号公建负一层钢结构改造工程,工程内容为乙方设计经三方审核的设计图纸及清单工程量中的施工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如有变更,以实际发生的签证为准;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金额465095.02元;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付款节点:签订合同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的预付款,计93019元,钢构件进场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计186038元,施工完成并经三方验收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交付1年内无质量问题,1周内付清;2.付款方式:以上付款节点由丙方(玮竖公司)确保支付,乙方提供全额发票或节点收据给甲方(天地元公司),甲方开具金额发票或节点收据给乙方,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款额10%的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顺捷公司按约定对承包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如期竣工。顺捷公司按约定给天地元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天地元公司直接扣除10%的管理费用后,支付顺捷公司工程款377151.3元,余款46038.02元,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顺捷公司与天地元公司、玮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地元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顺捷公司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顺捷公司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对顺捷公司要求天地元公司支付工程款46038.0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主张的利息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分段计算。顺捷公司与天地元公司、玮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玮竖公司作为建设方确保支付,在收到天地元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开具支票给天地元公司,天地元公司再背书给顺捷公司,玮竖公司在合同中的身份是建设方,天地元公司为发包方,合同未约定玮竖公司对顺捷公司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顺捷公司要求玮竖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限天地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顺捷公司工程款46038.02元;二、限天地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顺捷公司利息损失(以22783.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3254.7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顺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天地元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顺捷公司、天地元公司与玮竖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涉案项目发包方为玮竖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天地元公司,专业承包单位为顺捷公司。付款方式为顺捷公司向天地元公司开具发票,天地元公司向玮竖公司开具发票,玮竖公司开具支票后由天地元公司背书给顺捷公司。故合同未约定玮竖公司对顺捷公司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顺捷公司的合同相对方为天地元公司。本案中,顺捷公司已按约定对承包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如期竣工,且顺捷公司按约定给天地元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顺捷公司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李德山与玮竖公司项目负责人杜良田的通话录音、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查询的涉案项目房地产综合验收备案证照相关信息、涉案项目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项目已投入使用。故依照合同约定,天地元公司应履行向顺捷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天地元公司扣除10%的管理费用后已向顺捷公司支付工程款377151.3元,尚欠工程款46038.02元,一审法院判决天地元公司向顺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6038.02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天地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济南天地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希贵
审 判 员 亓雪飞
审 判 员 尹逊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悦如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