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顺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江苏顺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顺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江苏顺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30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淮中民终字第1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顺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生,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顺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负责人**。
上诉江苏顺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顺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2)淮商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江苏顺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顺悦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大庆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2)淮商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576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顺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江东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