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路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路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冀东路桥设施有限公司、从恩波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2138号
申请人:广东路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收费站生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冀东路桥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街道办事处俊景南路俊景花园****C04-商铺。
法定代表人:从恩波。
被申请人:从恩波,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申请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
法定代表人:胡红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路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冀东路桥设施有限公司、从恩波、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路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冀东路桥设施有限公司、从恩波、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591.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2019)富佛山诉保第637号,担保金额为350591.65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路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冀东路桥设施有限公司、从恩波、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591.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2.95元,由申请人广东路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