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路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广东路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186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永安北路6号。
负责人:张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朗,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广东路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收费站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黎国强。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与被告广东路畅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就案涉执行款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洁锋
人民陪审员  李爱真
人民陪审员  梁素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易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