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民初1159号
原告:济南华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杰,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济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华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华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华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华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兴峰
书 记 员 梅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