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2执保1367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平阴县金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孝直镇李庄社区步行街****。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阴县金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302执保695号执行裁定,对**、平阴县金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2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平阴县金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平阴县金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20000元以内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