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金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平阴县金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益远药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民初2871号之一
原告:平阴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337C。
法定代表人:李明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益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407E。
法定代表人:魏可锋,经理。
被告:山东省大鸡制药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543P。
负责人:马凤洲,经理。
原告平阴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大鸡制药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山东益远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平阴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阴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16元,减半收取计73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平阴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新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