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856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绪才,经理。
被告:平阴县金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明国,经理。
被告:***,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三人:济南鑫恒久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孙彬,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县金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济南鑫恒久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84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合计10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小溪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