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16号之二
原告:山东裕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吕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防,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明国。
被告:***,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原告山东裕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裕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裕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裕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0元,申请费1520元,共计3310元,由原告山东裕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