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金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平阴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民初1880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被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川县居民,现下落不明。
被告:平阴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孝直镇李庄社区步行街东区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国,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阴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4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物,价值580000元;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358630元、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起诉之日至租赁物返还之日的租赁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4日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租赁原告钢架管、扣件建筑器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所需的钢架管和扣件,被告仅支付押金60000元,被告未返还租赁物,尚欠租赁费358630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告知后,原告还是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具体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光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高雪
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