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23民初462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山西省广灵县人,现住山西省广灵县。 被告: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 城区新华街道拥军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39-1-40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大同市平城区星港城小区6-1-702。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国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