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23民初462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山西省广灵县人,现住山西省广灵县。
被告: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
城区新华街道拥军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39-1-40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大同市平城区星港城小区6-1-702。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国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