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等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213民初1637号 原告:**,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同市平城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二被告归还土方工程劳务费80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308000元,共计1108000元。(利率按2021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建一年期贷款利率3.85%,以80万为基数,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共10年。800000X3.85%X10=3080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经原告的弟弟***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被告**承包了同源高速路基第一合同段的上土方工程,但被告**是国家干部,不敢出面施工,与原告协商,让原告垫资买土上机械,为同源第一合同段上土方。并口头协商,项目部什么时候给被告**结账,被告**什么时候给原告结账,每上一方土的价格是4元。协议达成之后,原告开始买土。雇用自卸车、装载机开始施工,在2011年底全部完工,共上土方20万方,单方单价4元,共计800000元。工程结束后,项目部因没钱一直拖欠,原告到项目部要钱,项目部说:我们对**不对你。我去找被告**,他说结了账给你。但被告**拿回钱后,不仅不给钱,还骂人。原告向纪检部门举报,单位给他党内警告处分,但经济纠纷的事不管,让去法院起诉。无奈,原告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原告从未代被告**垫付过任何费用;二被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不欠原告任何费用。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是原告与被告**的经济纠纷,且答辩人与被告**在同源路基一合同段的所有债务均已结清,不存在欠付问题。因此,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没有义务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15日原告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源高速路基桥隧工程第一合同项目部签订《山西路桥公司广源项目路基土方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约定将路基挖土方、路基填筑工程承包给原告,工期为2010年7月25日至2010年10月25日。2011年4月1日,被告**与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源高速公路路基桥隧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部签订《委托取土协议》,约定因工程需要,委托被告**取土,取土单价每立方米4元,按相应路基段落压实成型数量计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被告**提供的《承包施工协议》、《委托取土协议》在卷佐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计量申请单、完税证、借款条、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本院经审查,原告所提证据均无被告**签字确认,部分证据为复印件、借条出具人并非原告,证人均未到庭质证,因此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法确认,故对原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诉讼***应由败诉方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抒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