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知民初140号
原告: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胡家墩1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龙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海盛科技大厦12A。
法定代表人:蔚曙。
原告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鄂州市尚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柯 君
审 判 员 刘岳鹏
审 判 员 胡 航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沐轩
书 记 员 肖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