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3民初1447号之一
原告:陆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路海盛科技大厦12A。
法定代表人:蔚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山,男,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鄯文秀,女,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友尼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王各庄村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妙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燕,女,1987年4月8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甘肃省礼县人。
原告陆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友尼格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晋0109民初3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陆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803067.91元及以803067.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退还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用等原告实现债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6日,原告(原“山西陆美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木门制作安装合同》。通过该合同,被告承揽了原告施工的位于太谷县的“太谷健康城项目”的木门、木饰面等制作加工、运输、安装等事宜。合同约定1号健康城门套线含税价1068452元,2号楼1-3层健康城门套线含税价907814.6元,2号楼4-7层健康城门套线含税价约935000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期为收到订金25天内全部完成(20天内到工地,5天内安装)。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被告如未按规定日期向原告交验,乙方每延误一天工期罚款1000元,延误两天罚款3000元。延误三天及以上每天罚款5000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甲方(原告)支付乙方(被告)30%作为订金,材料到场7日内付至到场材料的70%,全部制作安装完成7日内付至完成量的85%,经业主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结算完成且乙方提供全部发票后7日内支付至总价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7天内付清。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订金,但被告始终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到货和安装义务,一直以生产资金短缺为由突破合同约定索要工程款项。迫于发包人对原告工期要求也特别紧张,原告超过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被告仍然无法完成施工任务。原告到被告场地检查生产情况后,发现被告根本没有固定生产基地,完全没有合同履行行为。在原告发函督促后,被告仍未有任何履行进展,无奈原告另行聘请其他工队完成了相关施工任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依法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友尼格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对案涉工程未进行最终结算,对维修事宜及维修费用也未进行确认,对工程量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应在最终结算或经专业机构鉴定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陆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4元,退回原告陆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陆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