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拓丰商贸有限公司、新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0302民初161号之二
原告:新疆拓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永安镇四十四团18连援疆产业园6号办公室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孟现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阳,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丽景街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拓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拓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拓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拓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