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建设有限公司

图木舒克市金方元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新发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302民初1157号
原告:图木舒克市金方元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唐城综合市场二期A幢1单元176号房。
法定代表人:苗守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凤,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丽景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罗,董事长。
被告: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三路58号汇豪国际广场B座3幢1单元15层11501号。
法定代表人:曹大林,董事长。
被告:苏从河,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图木舒克市金方元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发建设有限公司、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苏从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于2021年7月7日收到原告图木舒克市金方元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木舒克市金方元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图木舒克市金方元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木舒克市金方元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图木舒克市金方元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庆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阿孜古丽热合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