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2财保21号
申请人:阿克苏市源冀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朝阳街西侧华宇银基王朝4幢12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丽景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阿克苏市源冀新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图***支行30-7××××5444账户内的存款1536655.37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责任限额为1536655.37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苏市源冀新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责任限额为1536655.37元的保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发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图***支行30-7××××5444账户内的存款1536655.3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阿克苏市源冀新物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阿克苏市源冀新物资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