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932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辉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路南天伦大厦16层B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5982195U。
法定代表人:安威庆,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有余,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河南辉腾科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商丘太平洋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96号综合楼17层B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269154700。
法定代表人:张东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辉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太平洋管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辉腾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太平洋管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辉腾科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241141300040200××××),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豫1402民初93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太平洋管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辉腾科贸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商丘太平洋管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