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826号
申请人: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土桥镇211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25号朝阳大厦A座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香河***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103国道西侧西联建材城A区0502、05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园1800号3号楼6997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190号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香河***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宏达建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88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香河***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36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886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