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170号之一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被告单位工作。 被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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