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04执6200号
天津市宝坻区宏鑫通畅通讯器材经营部,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春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晶筑逸品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宏鑫通畅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春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晶筑逸品商贸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1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