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4224号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旺路258号****郡一区5号楼1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党校院内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存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与南二环交口东北角盛世大厦A座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存岩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