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4224号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旺路258号****郡一区5号楼1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党校院内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存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与南二环交口东北角盛世大厦A座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存岩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