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030号
原告:北京沃尔德三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5号楼7层80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以西、文博街以南、赤洋路以北(滨海康养小镇一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沃尔德三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沃尔德三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沃尔德三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