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255号
原告:格尔木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建勋,总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木,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拓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富,总经理,身份证号×××。
被告:**富,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青海拓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19号房,身份证号×××。
原告格尔木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拓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格尔木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金圆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9元,减半收取计3559.5元,由原告格尔木金圆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