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拓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与青海拓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2779号
原告: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109国道2724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9853526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拓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194452。
法定代表人:伏明富,总经理。
原告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拓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被告已将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3.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格尔木建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贺敏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欣蔚
书记员包乌日古木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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