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县济阳镇建筑工程公司

***与济阳县济阳镇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民再初字第2号
原告**县**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县竞业园学校,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竞业园学校工会主席。住**县。特别授权。
被告***(未到庭),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县。
原告**县**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县竞业园学校(以下简称竞业园学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2)**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7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民申字第4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4年2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民提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2)**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23日、2014年9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竞业园学校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2月10日,竞业园学校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学生公寓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原告方派驻的项目经理,负责该工程的具体施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竞业园学校尚欠部分工程款,每年逐步偿还。由此可见,***不是该施工合同的任何一方主体,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是原告。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仅是内部分工与利益分配问题,每次竞业园支付工程款也都是由原告作为收款方开具发票领取。因***为原告承揽的该工程垫付了资金,双方结算后,原告再将归***所有的款项支付与他。显然,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根本不具有处分权,所谓2011年1月16日由三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属于无效。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告诉讼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与竞业园学校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约定明确。该《还款协议》所依据的是***本人对竞业园学校所享有的债权,其基础是***个人与竞业园学校所签订的《关于引资兴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该合同系竞业园学校与***个人所签订,由当时的**县第十中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中《还款协议》系***个人对其投资兴建学生公寓楼所享有的8年(2011-2018年)投资利润进行的合法转让。该债权转让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原告主张其无效无任何法律依据。2、原告对***的投资债权是明知的。2011年,与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的***,在诉***欠款纠纷一案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在**县竞业园学校的建筑工程款130万元”。在保全申请书中,***反复强调”查封***在**县竞业园学校未领取工程款130万元”、”***一直从事建筑行业……2000年,***承揽了**县竞业园学校公寓工程,至目前尚欠其工程款130万元”、”望尽快依法对***在**县竞业园学校未领工程款130万元”予以查封。而该案中***申请保全所提交的证据恰恰是***与竞业园学校所签订的《关于引资新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3、关于《关于引资新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问题。在本案中,表明上看存在两个合同:一是由***与竞业园学校签订的《关于引资新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二是由**建筑公司与竞业园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该问题,不难解释:在***与**县第十中学之间投资关系确定后,因按照我国建筑法,公民个人无法直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故其选择挂靠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即本案中,***与学校之间的投资关系是实,而原告与学校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仅仅是***在其个人向学校投资过程中为了解决建筑行业市场准入障碍,而采取的挂靠施工手段。综上所述,作为《还款协议》的善意债权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非法干涉和侵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竞业园学校不予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未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0年12月10日,当时名称为山东省**县**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原告**建筑公司与当时名称为山东省**县第十中学的被告竞业园学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建筑公司承包被告竞业园学校的学生公寓楼工程,同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合同第7条载明,被告***为该工程项目经理。
合同第26条载明,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竞业园学校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详见关于引资兴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及还款计划。
2000年12月10日,被告***与被告竞业园学校签订《关于引资兴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合同甲方为**县第十中学,乙方为**县**镇邢梁村***。
合同第1条载明,投资方式:个体投资兴建。
合同第2条载明,返本及收益办法: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方逐年收回成本,收回成本后,延续一年限作为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具体方法为……每年可收取住宿费187200元,(如费用达不到此数额,由校方补齐)按此基数计算,投资方在10年内收回成本,另再取8年的投资利润,具体资金为:1492600元。有甲方管理,乙方每年支付公寓管理费一万元。
合同第3条载明,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使用之日起,至另一年度的同期为一年度;每年度的9月30日甲方兑付返还资金,共计18年。(详见还款计划)
2011年1月16日,被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载明:***由于自己工厂运营的需要,向***借款840000元(大写:捌拾肆万元正)。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1)***同意由***从2011年开始领取竞业园学校每年归还自己(***)的工程款,以偿还以上借款(根据***与竞业园学校签订的合同,学校每年向***支付工程款壹拾玖万捌仟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2)从协议签订之日至借款还清前,***不再从竞业园学校领取工程款或借款。(3)***领款所需发票由***提供。(4)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被告竞业园学校对该协议内容表示同意。该协议中的工程款系指被告竞业园学校学公寓楼的工程款。
2011年8月11日,在原告**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申请中,***称被告***承揽了竞业园学校的学生公寓楼工程,尚欠其工程款约130万元,申请法院查封被告***在被告竞业园学校未领取的工程款130万元。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出具(2001)**民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冻结被申请人***在**县竞业园学校的建筑工程款130万元”。2011年8月20日,被告竞业园学校提出异议,认为我院查封的***在学校的工程款应为***所有。
被告竞业园学校的学生公寓楼工程款发票均系由原告**建筑公司出具,但被告竞业园学校的记账凭证载明将应付账款支付给了被告***。另查明,2000年12月8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其颁发的(2001)**建施字第0104003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本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系原告**建筑公司。2002年1月29日,**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其出具的2001-004号单位工程质量竣工备案单中载明,本案工程施工单位为原告**建筑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建筑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书、发票、备案单,被告***提交的关于引资修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还款协议、异议书、裁定书、记账凭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二、被告竞业园学校学生公寓楼的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施工人是谁;三、被告***、***、竞业园学校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建筑公司主张被告**民系其公司员工,是被公司派驻负责工程具体施工的项目经理,并提供了三份被告***在原告**建筑公司的资格证书予以证明。但原告**建筑公司未提供被告***担任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亦未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也没有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原告**建筑公司主张被告**民系其公司员工,是被公司派驻负责工程具体施工的项目经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合同法》中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施工人”是指与建设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而”实际施工人”是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可见,”实际施工人”与《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不同的。原告**建筑公司主张其系被告竞业园学校学生公寓楼的实际投资人及实际施工人,并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备案单、涉案工程结算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证明了原告**建筑公司系”施工人”,是具备签订有效建筑施工合同的主体,但其是否实际对被告竞业园学校学生公寓楼进行了施工、投资,原告**建筑公司作为施工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原告**建筑公司虽然向被告竞业园学校出具了涉案工程的发票,但根据被告竞业园学校的记账凭证,被告竞业园学校将应付账款支付给了***,可见,被告竞业园学校是认可其学生公寓楼是由被告***实际投资并施工的。另,在原告**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申请中,***称被告***承揽了竞业园学校的学生公寓楼工程,申请法院查封被告***在被告竞业园学校未领取的工程款130万元。原告**建筑公司在本案起诉时亦称***垫付了资金。结合上述证据,本院认定被告***是被告竞业园学校学生公寓楼的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施工人。原告**建筑公司关于其系实际投资人及实际施工人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2000年12月10日,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竞业园学校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认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条的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关于引资兴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及还款计划规定并明确注明为”个体投资”。同日签订的《关于引资兴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的合同主体为被告***和竞业园学校,在合同”投资人”栏有被告***的签字。由此可见,被告竞业园学校学生公寓楼的投资人及领款人应为被告***。《关于引资兴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从合同,原告**建筑公司对主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字认可应当视为其对约定了由被告***领款的从合同的认可。
2011年1月16日,被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向被告竞业园学校领取工程款,以偿还被告***所负被告***的84万元债务,该《还款协议》实为债权转让协议。被告***作为投资人有权对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尽到了对债务人即本案被告竞业园学校的通知义务。被告竞业园学校对《还款协议》的签字认可一方面表明了对被告***与被告***之间债权转让的同意,也从一方面表明了被告竞业园学校对被告***投资人身份的认可。被告***同意由被告***领取自己在被告竞业园学校的工程款以偿还所负借款系对个人债权的合法处分,该《还款协议》真实有效,故原告**建筑公司请求确认被告***、***、竞业园学校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县**镇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县**镇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